(足協曾選拔韋世豪等6人)從韋世豪被亞足聯追加處罰說起:足協有必要修改這兩個條款     DATE: 2025-01-18 07: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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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協曾選拔韋世豪等6人)從韋世豪被亞足聯追加處罰說起:足協有必要修改這兩個條款插圖

據媒體11月25日報道,由于在11月8日進行的拔韋被亞亞冠聯賽武漢三鎮1-2負于河內FC之戰中,韋世豪在拼搶中先是世豪世豪說起用手拉拽對手,在對手倒地后又用膝蓋頂撞其面部(當即被直紅罰下),等人亞足聯官方對韋世豪作出停賽3場(包括直紅自動停賽的從韋處罰1場)、罰款1000美元的有必處罰。

相關報道還稱,修改剩余的條款亞冠小組賽韋世豪都不能出場。如果武漢三鎮小組出線,足協曾選足聯追加足協16強賽第一回合仍屬禁賽期。拔韋被亞如果武漢三鎮不能出線,世豪世豪說起則停賽將延期至其本人下一次洲際比賽俱樂部正式比賽來執行。等人

閱畢報道,從韋處罰聯想到前段時間一些處罰公告,有必個人認為中國足協有必要對《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下稱《準則》)的修改兩個條款進行修改。

第一、罰款金額

《準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罰款不應低于1000元人民幣(注:以下未標明者同),不得高于100萬元。但除了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中乙、中冠、足協杯、女子足球比賽、青少年足球比賽和業余聯賽等俱樂部(隊)相關人員,其罰款數額可酌情減免”之外,其他所有罰款金額均在1萬元(含)以上。并且,罰款金額與停賽的場次基本對等,即停賽1場的,對應的罰款是1萬;停賽2場的,對應的罰款是2萬,依次類推。

但對比賽官員實施不當行為而被處罰的,罰款金額則不按這個“規律”遞增。比如實施肘擊、拳擊、踢打等暴力行為的,停賽至少6個月,罰款金額為10元以上;如果向比賽官員吐口水,停賽至少12個月,罰款金額20萬元以上,等等。

上述報道披露,亞足聯的處罰公告認為,韋世豪實施的是暴力行為。對照《準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停賽基本相同,也是至少3場,但罰款為3萬以上。

按照目前的匯率,1000美元大概相當于7150元人民幣。即類似韋世豪的犯規行為,在亞足聯可能只是受到1000美元的罰款,而國內聯賽則為3萬元人民幣,前者只是后者的1/4左右。很顯然,《準則》的罰款金額明顯高于亞足聯。

如果是早些年的“金元足球”時期,球員動輒數百萬、一兩千萬甚至以上年薪,一次罰個三幾萬不算什么。但現在中超俱樂部(包括中甲中乙等)大多經營困難,球員的薪水普遍已經比較低(可能還欠薪),個別俱樂部據說月薪只有1萬出頭。繼續按照此前的標準執行,確實有些不合時宜了。

比如足協11月14日對廣州隊球員布格拉汗·斯坎旦爾停賽7場、罰款7萬的處罰,有媒體評論稱這等于“4個月白干了”。因為據報道廣州隊本賽季月薪頂格只有1萬5,如果布格拉汗·斯坎旦爾沒有拿到隊內的頂薪,可能就不止是4個月白干了,這罰款高得有點離譜了。

第二、吐口水的處罰標準

《準則》規定,比賽中球員向對手或他人吐口水的,停賽至少6場、罰款至少6萬。如對比賽官員,則按上述處罰。

在此不討論向對手或他人(比賽官員)吐口水這一行為的性質,也不討論其停賽場次是否妥當。僅以罰款金額來說,似乎同樣有修改的必要。罰款金額的標準,某種程度而言體現了規則本身的一個導向。罰款金額過高,容易給人誤導,總認為中超還是在“燒錢”。關鍵是,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隨意”的現象。

還是以上述對布格拉汗·斯坎旦爾的處罰為例加以說明。他的違規行為,發生在11月5日的中甲第30輪廣州隊與上海嘉定匯龍的比賽。據足協的處罰公告描述,在裁判員鳴哨終止比賽后,布格拉汗·斯坎旦爾與對方球員(杜長杰)實施暴力行為,“用頭部頂撞對方球員”;與此同時,足協也對杜長杰作出了處罰,因“用頭部頂撞對方球員(布格拉汗·斯坎旦爾)”。事實上,這兩名員是俗稱的“互要頂牛”,兩人當場被主裁判紅牌罰出場。

杜長杰受到停賽4場、罰款4萬的處罰。而布格拉汗·斯坎旦爾除了“頂牛”,“還向對方球員(注:應是指杜長杰)吐口水”。因此,他的停賽比杜長杰多了3場、罰款也多了3萬。

但實際上,足協對布格拉汗·斯坎旦爾的處罰公告存在一個無法解釋的問題。按照《準則》以及對杜長杰的處罰標準,布格拉汗·斯坎旦爾首先因為“頂牛”而被停賽4場、罰款4萬。

而根據《準則》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向對方球員吐口水的,停賽是至少6場、罰款至少6萬。也就是說,如果足協認定了布格拉汗·斯坎旦爾的兩項違規事實,對他的處罰應該是停賽10場以上、罰款10萬以上,停賽7場、罰款7萬的處罰沒有任何依據。因為《規則》的相關處罰,包括停賽和罰款,都是“至少”,而不是“至多”。

在此不是糾纏足協對布格拉汗·斯坎旦爾的處罰是否得當,更不是糾纏布格拉汗·斯坎旦爾是否有向對方球員吐口水的行為,而是說,既然足協在作出處罰時已經“酌情”減免(《準則》并沒有相關條款),為何不干脆對規則進行修改。即足協無論是處罰違規球員、還是其他日常工作管理,都是照章辦事,而不是“講人情”。

個人認為,根據目前的聯賽環境以及俱樂部的經營實際,足協有必要對《準則》進行修改。至少,從上述分析來看,“停賽N場罰款N萬”的標準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

參考亞足聯這次對韋世豪的處罰,基本上就是停賽1場,連帶罰款是300美元或略有出頭,折算成人民幣大約是2100元,或者2300元。如果考慮匯率的動態變化,可以定一個相對更準確的數字,比如3000元,或者1500元之類。總之,停賽1場、連帶罰款1萬元起步是真的高了。

又或者,為了更好地起到懲前毖后、教育其他人(包括球員、教練或其他工作人員等)的目的,對一些違規行為的處罰,可以增加停賽場次,但罰款金額相應要減少。

當然,本文只是涉及其中的球員、具體條款和具體金額,未及其余。建議足協對整個《準則》進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再決定其他內容是否有必要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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